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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用益物权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0:23: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案涉及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一般居住权可因遗嘱取得,故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王甲的子女无权请求杨乙搬出该套住房。但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与他人。...

  核心内容:本案涉及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一般居住权可因遗嘱取得,故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王甲的子女无权请求杨乙搬出该套住房。但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与他人。如果转让与他人,则丧失居住权。

  案例

  1王某2001年承包土地15亩,承包期30年。2006年,王某与李某协商,将承包地转让给李某盖加工厂,转让期28年。试问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破产财产包括一栋大厦。债权人甲公司欲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乙公司欲取得该大厦,产生纠纷。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3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屋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该如何解决?(03年卷三单8)

  4王甲(男)和杨乙(女)均老年丧偶,考虑到与子女的关系问题,杨乙搬到王甲处居住,并未结婚。王甲考虑到自己百年之后,杨乙居无定所,便留下遗嘱:自己的房子由杨乙居住至死亡。后王甲死亡,杨乙的子女又搬来与杨乙共同居住该套住房。王甲的子女与杨乙的子女发生纠纷。试问此案该如何让解决?

  案例题答案

  1、无效。首先李某的承包期限只剩下25年,其次,李某将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应经批准。

  2、该大厦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折价处理给一个债权人,要么甲公司取得,要么乙公司取得。

  3、地役权是一方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他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的,其内容由当事人自由设定。这里甲的目的不是实现自己土地或者房屋的利益,而是为了欣赏远处的风景。基于这一目的而与乙的约定,只是一个合同关系。因此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4、本案涉及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一般居住权可因遗嘱取得,故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王甲的子女无权请求杨乙搬出该套住房。但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与他人。如果转让与他人,则丧失居住权,故王甲的子女有权请求杨乙的子女搬出该住房。王甲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继承权是无疑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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