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担保物权制度
导读:
在现代经济交往中,担保物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债权的实现,发挥着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担保物权立法也成为物权立法中最活跃的部分。
(一)传统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性
一般而言,物权以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但是作为担保物权则不以此为直接目的,它是价值权,以优先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其主要内容,可直接将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变换为价金或其他足以使债权获得满足的某种价值。这在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抵押权和权利质权最为明显。同时,这种从属于债权的价值权又要求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亦需确定。
(二)传统担保物权制度是避险机制
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中,首先,债务人仅以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扩及人身。这种责任物质化的结果就是债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在债权法体制中,常有债权保全的规定,但是债权保全需要一定的实现条件而且并无追及效力。而担保物权依物权属性可对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其次,担保物权可在债权重叠的情况下,优先保障担保物权人权利,使债权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实现。
(三)对传统担保物权制度的评价
传统担保物权制度中的价值性、避险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是不可置疑的,起到了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最佳制度作用。但是在现今物质最大效率利用的要求下,仅具有这一作用太过消极,导致了物质资源的闲置及利用低效。而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是依赖于一定的法律制度予以确立,因此制度的优劣性及先进性关系到资源能否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由此,在构建担保物权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担保物权人对物的客观需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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