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由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不当得利解析

由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不当得利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02:34:51 人浏览

导读:

原告王某系某单位职工,其工资由某银行代发,根据某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代发工资客户推出逸贷消费贷款方式,原告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并办理了逸贷消费贷款。原告通过朋友提供被告张某电话号码认识了被告,双方口头...

  原告王某系某单位职工,其工资由某银行代发,根据某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代发工资客户推出逸贷消费贷款方式,原告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并办理了逸贷消费贷款。原告通过朋友提供被告张某电话号码认识了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通过POS机给原告刷卡消费10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手续费1500元。

  2014年2月,被告在某超市通过POS机在原告工资卡上共刷了100000元,原告给被告支付了1500元的手续费。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返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4年5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50000元现金,于2014年7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返还5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本案立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借条只是一个外在形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出具了借条,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归还借款。

  被告认可其欠原告50000元,但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50000元。

  律师解析:

  对于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如下: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通过非正常消费套取现金,但其每月在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对银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对银行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用50000元拒不返还,且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通过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该借条只是一个外在的形式,原、被告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应当是不当得利。

  结束语: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因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或欠条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都应该挖掘出案件真正的事实本质,而不应该仅凭借条或欠条就认定案件是民间借贷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