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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0:53:12 人浏览

导读: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马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情介绍】原告保险公司诉称:2010年8月28日15时11分,原告的被保险人...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马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介绍】

  原告保险公司诉称:2010年8月28日15时11分,原告的被保险人科技公司的京NE1Exx丰田车在xx区采育镇开发区育盛街育祥街路口被马某驾驶的京G928xx小客车相撞,造成被保车严重受损。交通队认定被告马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原告与被保险人科技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单》约定,原告履行相应程序后于2010年11月2日向被保险人科技公司支付了58785元的赔偿款,2010年10月12日,被保险人科技公司向原告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偿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原告,并协助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原告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87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某承担。

  原告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保险车辆发票维修清单、机动车辆转让权益书、赔款收据、定损维修清单、公告费发票。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因被告马某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保险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0年8月28日15时11分,保险车辆京NE1Exx丰田车在xx区采育镇开发区育盛街育祥街路口与被告马某驾驶的京G928xx小客车相撞,造成被保险车严重受损。交通队认定被告马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原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科技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单》约定,原告保险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于2010年11月2日向被保险人科技公司支付了58785元的赔偿款,2010年10月12日,被保险人科技公司向原告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偿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原告,并协助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在保险人(保险公司)向事故受害方(被保险人)支付58785元理赔款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侵权人即被告马某要求赔偿。因此,本院对于保险公司要求马某支付理赔款5878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给付原告保险公司五万八千七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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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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