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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2:47: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调解案,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仅供学习参考!【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保险公司业务员,住株...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调解案,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仅供学习参考!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保险公司业务员,住株洲市XXX苑X栋XXX号。

  委托代理人颜xx,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某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欧阳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27号。

  负责人傅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 6月8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与上诉人宋某之间系保险业务代理关系,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上诉人宋某的养老保险责任。

  二、按照双方核对的上诉人宋某依照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在1999年至2008年离职后该期间按佣金的3%扣收的养老金以及单位补充的3%养老金以及押金共计7014.53元,由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和调解中已支付给被上诉人宋某。上诉人宋某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各承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各承担200元。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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